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国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4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10108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1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春平、李艳各项损失39488.85元;二、被告邵国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春平、李艳各项损失19744.43元;三、被告曹一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春平、李艳各项损失19744.43元;四、驳回原告赵春平、李艳对被告梁娣、梁刚、文立芝、尹燕、尹基平、彭道英、鲍国亮、张猛、阜南县河道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春平、李艳负担3026元,被告韩亮亮负担444元,邵国涛负担222元,曹一博负担2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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