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仲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2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刑初7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1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德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唐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谢海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罚金已缴清)四、被告人李如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清)五、被告人肖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六、被告人赵仲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七、被告人张泽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千元)八、被告人陶吉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九、对依法扣押被告人谢德文、赵仲艳、谢海洋、唐洲、陶吉祥、张泽喜、肖鹏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本案缴获的全部毒品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