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3********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23民初1776号
案号
(2021)湘1023执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许建华、曾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单超文借款本金180 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8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限被告许建华、曾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超文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 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许建华、曾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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