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3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6民初592号 |
案号 |
(2020)湘1126执恢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毛茂斌、李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小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毛茂斌、李小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