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伟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3634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成进、韩伟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汉勤人民币99495.15元;二、被告安徽天仕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42248.47元范围内,向原告刘汉勤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汉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原告刘汉勤负担46.5元,被告高成进、韩伟少负担1200元。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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