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2********6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81民初1356号 |
案号 |
(2021)皖1881执1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4617.54元、前期未归还分期手续费2010.68元以及透支利息(前期未归还利息为1263.68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54617.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董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支出的本案律师代理费2800元;三、被告邢珊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在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董伟所有的皖pd07667号江淮牌小型汽车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23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南山支行负担123元,被告董伟、邢珊珊共同负担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