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7592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2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磊、蒋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分行借款本金1402706.76元,截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1234.97元,本息台计147391.73元,并支自2020年7月23日至实际清偿汇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若被告丁磊、菊瑞芬未在指定期限内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丁磊名名下位于正定县正定镇广惠路35号福里30-2-301等2处(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029001558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3元、由被告丁磊、蒋瑞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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