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艳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01********2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6915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1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艳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520069.51元,截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8232.08元、罚息148.77元,本息合计528450.36元,并支付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如被告贾非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贾非名下位于新华区颐宏路东9号天域嘉园5-2-201(石房权证新字第33005911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2元,由被告贾艳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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