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芳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81********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81民初1870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姚笃留要求被告吴芳亮承担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吴芳亮欠原告姚笃留借款16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吴芳亮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