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2********2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7594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2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分行借款本金1046415.95元,截至2020年7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1912.45元本息合计1088328.4元,并支付产2020年7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若被告李丽未在指定期张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李丽名下位于新华区高柱小区99-3-602【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30647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7元,由被告李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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