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84号
案号
(2021)皖1321执恢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焦峰、王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所欠原告郭伟款255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6元,由被告焦峰、王芹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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