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5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705民初5154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甲醇工程一气化装置储罐非标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铜陵有色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被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协议上签字。二、2019年6月6日被告要求原告代付农民工资,原告代付工资金额为16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借款单上记载:本人黄庆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3甲醇工程--气化装置储罐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中,因资金紧张,周转不开,现申请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如果在贵公司工程款不够,本人愿意用家庭其他财产偿还。三、被告出具《付款申请书》和《借款单》所借的160万元,由原告的会计按照被告制作农民工工资表,全部发放给农民工。四、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现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均是黄庆。五、2020年1月10日原告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一份《说明》,说明上记载:我公司承建贵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甲醇工程--气化装置项目,现委托该项目的现场代表黄庆办理该项目的工程款结算、支付事宜,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请贵公司予以接洽。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借款单》、支付凭证和工资表,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70万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黄庆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