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4412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2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代垫的借款本息人民币375648.92元,并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782.45元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6465元。三、被告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18-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283执210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9116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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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78273126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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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兴市溪桥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