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1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5511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1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时伶云693300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时伶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6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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