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尚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3********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3民特63号 |
案号 |
(2021)湘1123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4月28日经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何新善与胡尚华、胡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尚华、胡彩云应给付何新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30万元。此款,胡尚华、胡彩云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5万元。二、若胡尚华、胡彩云在上述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何新善自愿放弃诉请的其他的利息;若胡尚华、胡彩云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何新善则不放弃利息,胡尚华、胡彩云应于违约之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新善与胡尚华、胡彩云于2020年4月28日经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