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232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2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成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王俊兴货款9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王俊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420元,减半收取1 210元,保全申请费1 050元,合计2 260元,由王俊兴负担500元,由刘成光负担1 7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