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1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刑初191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1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江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30年6 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元,余下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杨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6 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下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刘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3 月11日止。罚金已缴清)四、被告人刘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 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对公安机关收缴的毒品均予以没收。六、对被告人李江洪的违法所得5100元,被告人刘海涛的违法所得1900元,被告人杨朋飞的违法所得4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2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