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皖0822执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吕建生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28000元,从应付利息中冲抵);二、被告陈华对被告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华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3-23
发布时间
2016-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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