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6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22刑初12号
案号
(2021)皖1822执1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何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21二、被告人何建明的犯罪工具红色雅马哈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一辆、装有四个纸包的普通透明玻璃瓶一个予以没收,依法处置。三、责令被告人何建明继续退赔其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沈世国(240元)、方金志(180元)、李有刚(720元)、甘四海(405元)、刘勇(360元)、董光霞(480元)、沈大友(240元)、邱保仙(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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