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2560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2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余煌武签订的编号a:[工银行]字[湖南省]行[浏阳]支行[2013]年[55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立即到期。二、余煌武、杨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52776.37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截止至2021年2月21日的利息为3160.32元;2、以本金252776.3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三、余煌武、杨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为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300元。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登记在余煌武名下位于浏阳市天马路水岸山城小区、房屋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14007287号的房产,在折价抵偿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余煌武、杨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由余煌武、杨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