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1民初8381号 |
案号 |
(2021)湘0481执3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1804.68元;二、被告赵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止的逾期利息1957.58元,并支付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0.3‰/天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动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 0311 0000 0136 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案件受理费595.12元,减半收取297.56元,由被告赵波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297.56元,被告应在执行中予以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