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1607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海洋、蒋树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给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借款本息合计592146.14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557322.1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告南海洋、蒋树敏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有权就被告南海洋、蒋树敏抵押的坐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区青峰路8-4号楼2单元2103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1元、保全费3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南海洋、蒋树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6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