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1462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2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鼎吉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5148.58元及利息49462.77元(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以后利息以735148.5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25%第8页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鼎吉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4391.95元及利息20384.86元(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以后利息以414391.9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2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安徽鼎吉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9135.62元及利息19021.81元(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以后利息以439135.6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四、被告孟伟、周金叶、赵崇远、于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崇远名下房产(位于阜南县冷寨村冷东队,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南房字第04a100003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皖2019阜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293号”)的处置所得(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鼎吉玻璃有限公司、孟伟、周金叶、赵崇远、于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9页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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