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0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21民初1549号
案号
(2021)皖0621执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龙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相瑶借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9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龙梅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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