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6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6209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2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玉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毫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借款本金85999元及利息(本金按86000元,自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期内利息按年利率9.222%计算并扣除4.45元,自2020年1月10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833%计算,自2020年6月4日起按本金85999元计算);5二、被告常玲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谭玉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谭玉芳、常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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