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5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姜刑初字第0092号
案号
(2016)苏1204执2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沈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建华退赔被害人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九万一千八百九十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时间
2017-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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