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5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4民初25号 |
案号 |
(2016)苏1204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4.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62900元;二、被告江苏龙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郁年根、唐美英、蔡柏林、杨小芹、朱长江、仲龙林、朱华喜对被告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若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8元,依法减半收取95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24元,由九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95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24元,由九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九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龙江公司、郁年根、唐美英、蔡柏林、杨小芹、朱长江、仲龙林、朱华喜承担后有权向被告华能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13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苏1204执817号 |
立案日期 |
2016-04-13 |
执行法院 |
姜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77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