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4********0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724民初319号 |
案号 |
(2021)湘0724执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廖元桂返还王金香借款96 000元;二、廖元桂在继承邹建国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返还王金香借款的责任;三、邹军在继承除邹建国对临澧县坤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已被确认的职工债权35 000元外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返还王金香借款的责任; 四、廖元桂支付王金香财产保全费1020元;五、驳回王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廖元桂负担,王金香已预交2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廖元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