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6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25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1)湘0225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光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金淑芬货款35 000元,利息28 56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8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淑芬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元、申请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157元,由原告负担157元,被告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