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敬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12********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82民初83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庞国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周红兵工资20550元,被告王敬球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周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元,由被告庞国平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敬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