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2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执1639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恢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晓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10日欠息为74763.63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律师费8900元。二、被告袁清霞、董志强、李加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董志强、李加霞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温侨绿苑公寓b-2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0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带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