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22民初61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1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王龙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舒玲玲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龙祥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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