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龙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0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22民初61号 |
案号 |
(2021)皖0522执1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龙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舒玲玲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龙祥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