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卫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21********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3716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恢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东双、梁卫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中路支行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21日利息51088.64元、复利1495.17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赵东双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46号桐兴园12-4-402等2处[不动产权证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68435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39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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