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03民初2136号
案号
(2021)冀0503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郝伟民、郝建华、王桂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建宇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7元,减半收取计4173.5元,由被告郝伟民、郝建华、王桂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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