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3********0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03民初2136号 |
案号 |
(2021)冀0503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郝伟民、郝建华、王桂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建宇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7元,减半收取计4173.5元,由被告郝伟民、郝建华、王桂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