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4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2刑初33号
案号
(2021)皖0222执8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义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史伟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良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良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朱瑞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闵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追缴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交国库。(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即被告人刘义超的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被告人史伟强因本案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限10日折抵相应刑期,其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被告人杨良晨、王良华、朱瑞祥、闵超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7人王良华、朱瑞祥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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