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4********1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4169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永青、龚静共需给付原告连云港淘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5600元,先后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95600元于2020年12月28日前付清(款项付至:名称:连云港淘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连云港城北支行,4账号:11360188000114495)。被告孙永青、龚静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4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33元,由被告孙永青、龚静共同负担,于2020年12月28日前给付,款项汇至:名称:连云港淘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连云港城北支行,账号:11360188000114495。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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