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群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6********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5163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群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思远抚养费64800元。从2019年7月起原告母亲魏良娟每抚养原告陈思远一个月,被告陈群和给付原告陈思远抚养费一个月2400元,直至代抚养结束时止。二、被告陈群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思远教育费款12396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