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2民初1154号 |
案号 |
(2021)皖0822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许原告甘晶晶与被告刘康离婚;二、女儿刘淑颖随原告甘晶晶共同生活,被告刘康自2020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甘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