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4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2民初1154号
案号
(2021)皖0822执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甘晶晶与被告刘康离婚;二、女儿刘淑颖随原告甘晶晶共同生活,被告刘康自2020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甘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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