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5********1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5民初2788号
案号
(2021)皖0825执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阮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代偿的保险理赔款137442.57元、保险费7123.59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44566.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被告阮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6-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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