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咸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4********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4民初2285号 |
案号 |
(2021)皖0824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聂咸明共欠韩满根借款本金110000元,于2020年10月231日前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5月18日计算,利率按月息1%支付);余下80000元本金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计算,利率按月息1%计算);如聂咸明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本金及利息,利率则按月息2%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元由聂咸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