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6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10814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恢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浏阳市华鑫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普通合伙)货款68 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8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浏阳市华鑫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黎亮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