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沃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7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6民初2833号 |
案号 |
(2021)湘1126执恢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郑沃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梅芳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原告郑梅芳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梅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梅芳负担50元,被告郑沃林负担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