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开民初字第138号 |
案号 |
(2016)鲁0591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鑫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27日的利息71557元,以上共计1171557元;二、被告李文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鑫自2015年1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熙禾基业食品有限公司、高建强、李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三追偿;四、驳回原告王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文三、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熙禾基业食品有限公司、高建强、李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6-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鲁0591执88号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71557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建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官家干渠以东、津六路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