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姬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刑初32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新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姬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15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郭宁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平华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郭宁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