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3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13号 |
案号 |
(2016)皖17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09733.42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12万元;二、若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有权以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CHZ018-2009号)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变卖、拍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给付义务及本案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贾华伟、贾华锋、汪艺华对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实现上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贾华伟、贾华锋、汪艺华承担了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马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