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鲍飞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2********4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82民初3314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鲍飞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杰损失16281.54元。二、驳回原告黄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0元,由黄杰负担113.50元,由鲍飞翔负担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