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0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23民初530号
案号
(2020)皖0523执1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林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邵忠山货款4,291,809.40元。二、被告上海林笙实业有限公司以4,291,809.40元为5基数,支付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汪胜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林笙实业有限公司、汪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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