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进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5********0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5民初502号 |
案号 |
(2021)湘3125执恢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云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4.86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2月15日欠息共计4355.29元,后续利息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7.9435‰上浮50%计收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原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远慧、向进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郑家堡,房屋所有权证715000494号)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远慧、向进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云兵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郑云兵、郑远慧、向进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