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执5354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金云、徐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鞠永银支付人民币220万元及其中40万元本金部分之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俊峰、张友旺、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云、徐粉凤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偿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张金云、徐粉凤、张俊峰、张友旺、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张金云、徐粉凤、张俊峰、张友旺、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44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20110104066886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友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3797443334Y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船舶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