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7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1执5354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恢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金云、徐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鞠永银支付人民币220万元及其中40万元本金部分之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俊峰、张友旺、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云、徐粉凤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偿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张金云、徐粉凤、张俊峰、张友旺、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张金云、徐粉凤、张俊峰、张友旺、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44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20110104066886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友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3797443334Y
登记机关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船舶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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