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5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3民初4146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1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康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元(原告缴纳142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44元,由被告庞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